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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银行清收不良提成有多少?

来源丨每日经济新闻


一起诉讼案件揭示了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外包的提成,最高可拿到不良贷款本金的85%


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披露,代理清收人与湖北利川农商行在不良贷款代理清收中发生合同纠纷,案件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


在双方争议点之外,代理清收过程也获得披露。按照利川农商行2018年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表外不良贷款,实行打包处置,收回2009年至2016年不良贷款本金按照50%至85%计付手续费。


手续费最高可达收回本金的85%


这项代理清收可从2018年说起。2018年1月,张登敏(乙方)与利川农商行不良资产清收部(甲方)签订《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约定:


张登敏主要对借款户的借款进行保全和清收,签订催收通知,拟定还款协议,确保诉讼时效,同时使借款人增强信用观念,积极主动归还不良贷款;利川农商行负责提供不良贷款清单,不提供清收人员食宿和其他费用支出;合同期内,根据实际收回的不良贷款(含表外贷款),按利农商银发[2018]24号文件支付代理费。


2018年3月,利川农商行下达了利农商银发(2018)24号文件,规定了利川农商行2018年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实施方案:


1、表内不良贷款


2017年到期的贷款,按照收回本金的3%、利息的8%计付手续费;


2016年到期的贷款,按照收回本金的10%、利息的15%计付手续费;


2015年到期的贷款,按照收回本金的15%、利息的20%计付手续费;


2014年到期的贷款,按照收回本金的20%、利息的25%计付手续费;


2013年到期的贷款,按照收回本金的25%、利息的30%计付手续费。


2、表外不良贷款,实行打包处置,收回2009年至2016年不良贷款本金按照50%至85%计付手续费


3、对单笔50万元的不良贷款等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代理清收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


张登敏、利川农商行签订《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后,利川农商行向其提供了收贷介绍信,张登敏和另外一名清收人员杨胜刻一起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其中2018年大约收取了不良贷款100余万元,以杨胜刻的名义向张登敏交回了收取的贷款,利川农商行向杨胜刻、张登敏结算了清收手续费。


张登敏在上诉中称,2018年,他将清收的贷款交给了利川农商行清收部负责人许泽俊手中,但3万元绩效工资由许泽俊个人所得,张登敏对此提出异议,利川农商行便在2018年12月20日结算时强行从其应得的工资中扣除了15户的诉讼保全费3094元,另在2019年1月29日从上诉人杨胜刻处扣除675元,并在当年3月份将张登敏2018年的工作片区交给了其他人清收,强行解除了多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利川农商行辩称,并未扣除张登敏应得的任何费用,其劳动报酬已在2018年付清。


法院认为,张登敏与利川农商行自愿签订《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利川农商行应当按照约定给张登敏支付清收手续费和垫付的费用。但在本案中,张登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利川农商行垫付了诉讼保全费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利川农商行扣除了张登敏应得的手续费的事实。


一审法院不支持张登敏要求利川农商行支付扣除给利川农商行垫付的诉讼保全费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后,张登敏再次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利川农商行,请求判决利川农商行支付劳动报酬3663.68元,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这一案件。


法院审查认为,利川农商行与张登敏签订的《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为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原告错误地将纠纷理解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既无劳动关系,又无劳务关系。此外,原告依据该合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诉,且有民事判决佐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张登敏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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